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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1]33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5
实施时间: 2001-1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4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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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精神及青岛口岸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B类企业在日常退税申报中,生产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但企业需要对上述单证按照每次退税申报的顺序装订留存备查;其余单证、表格按现行政策规定附送。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附送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B类企业进行电子申报退税时,应按现行规定录入全部相关内容。退税机关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可暂不审核外汇核销信息,但企业必须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录入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年终清算时,对未收汇核销及未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且外汇核销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已退税款按比例扣回,未退税款不再退付。
  三、B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会商省外经贸厅、市外经贸局共同确定。(名单见附件2)
  四、C类企业必须按照现行规定附送全部单证,在外部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五、经批准的B类企业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退税机关。
  六、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的货物退税申报可按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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