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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1]25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5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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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 [2001]1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二OO一年九月十日 鲁国税发[2001]19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所[1999]60号)规定,现对我省电力系统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和非电力企业均应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名单附后)可实行统一核算,以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企业和非电力企业是否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由当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4号通知规定及国税函[1998]676号批复进行核定。
  三、统一纳税的电力企业如果发生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等,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申报缴纳所得税,并层报省国税局备案。
  四、统一纳税的电力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未改变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电力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电力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的电力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其全部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统一纳税单位名单济南供电局、淄博电业局、泰安电业局、济宁电业局、枣庄电业局、青岛电业局、潍坊电业局、烟台电业局、德州电业局、滨州电业局、聊城电业局、临沂电业局、菏泽电业局、东营电业局、威海电业局、日照电业局、莱芜电业局、山东电力调度中心、超高压输变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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