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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填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1]29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3
实施时间: 2001-9-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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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CTAIS征管软件运行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填报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1]436号)的要求,现对我市中央企业(内资,下同)在办理季度纳税申报时有关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调整如下:
  一、纳税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所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表中的“金额”栏按申报的当季金额填报。
  二、对本年度内季度发生的亏损和以前年度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需在年度内先行办理弥补亏损的纳税企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对本年度内季度间弥补亏损的,由纳税人自行按规定据实弥补;对需弥补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弥补亏损申请。
  (二)纳税人在办理季度纳税申报时,按以下先后顺序弥补: 1.在本年度内,申报当季盈利且以前季度亏损的,先弥补季度亏损; 2.申报当季弥补以前季度亏损后尚有所得的,可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再按有关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申请,并依此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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