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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1]26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30
实施时间: 2001-7-30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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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函[2001]3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使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持有关减免税批准文书领购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二、各单位于7月底到市局领取“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8月1日起启用。 三、原库存印有抵扣联的“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由各国税局在其第三联(抵扣联)加盖“作废’’印章,继续发售。纳税人结存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由纳税人在其第三联(抵扣联)加盖“作废”印章或注明作废,继续使用,其第三联由填开单位与发票存根联一同保管,不得丢失。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二OO一年六月十八日 鲁国税函[2001]34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贯彻落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属普通发票,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使用。
  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票面规格为190mm×105mm=40开(具体样式附后)。金额版位分为十万元版和万元版两种,其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1172”和“21171”。
  三、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填票单位留存),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客户作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计算抵扣联(填票单位计算扣税凭证),印色为绿色;第四联为记帐联(填票单位作记帐凭证),印色为蓝色。
  四、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按照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即发票联和计算抵扣联以防伪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
  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自2001年8月1日起启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监制。请各地尽快组织安排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需用量统计、印制、调拨等各项事宜。
  六、原带计算抵扣联的“山东省××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不带计算抵扣联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未尽事宜,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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