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1]15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5
实施时间: 2001-6-25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5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后出售住房而取得的并已计入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净收益或损失,企业应注明净收益或损失具体计算公式,作为会计列支和计税的备查资料。 企业对已出售的职工住房,应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
  二、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据实税前扣除,主管国税局不再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 企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可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 填报《“递延资产”支出申请审批表》并附发放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实际发放金额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税前扣除。
  四、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按政府规定发放的职工住房增量补贴,可据实税前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在京中央金融机构不宜执行北京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优 财综[2005]29号 2005/6/29
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7]80号 2017/4/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 京地税征[2008] 2008/1/2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 琼地税发[2006] 2006/6/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 沪府发[2013]57 2013/7/3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 深地税发[2009] 2009/1/4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发[199 1997/6/5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 长政发[2015]3号 2015/3/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 云地税一字[200 2001/3/16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 沪地税所二[200 200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