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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普通发票防伪功能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1]18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4
实施时间: 2001-7-1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7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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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普通发票防伪功能的通知》(鲁国税函[2001]2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所有手工版无碳压感纸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一律采用无碳水印复写纸印制。
  二、原库存的无碳压感纸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废止时间另行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普通发票防伪功能的通知
  (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 鲁国税函[2001]26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以票管税”的功能,同时也便于广大用票人识别普通发票的防伪标识,省局决定,对全省国税系统监制范围内的电脑版及部分手工版普通发票增加防伪措施。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所有电脑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一律采用无碳水印复写纸印制。
  二、自2001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十万元版)”的发票联,无论手工版与电脑版,一律采用干式水印复写纸印刷。
  三、对上述发票增加防伪措施后,我省国税系统范围内的所有普通发票(包括电脑版与手工版),均具备了发票联以防伪水印纸印制及发票监制章以防伪油墨套印的统一的防伪特征。各地应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别要加大对普通发票防伪功能及发票管理各项工作的宣传力度,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原库存的未采用干式水印复写纸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十万元版)”可继续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自2002年元月1日起停止使用; 原库存的发票联未采用无碳水印复写纸印制的电脑发票仍可继续使用,具体废止时间另行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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