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1]5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2
实施时间: 2001-2-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转发给你,并结合青岛口岸实际情况,特明确如下:
  一、关于加工贸易问题。对保税区外出口企业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企业凭有关单证,由征收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在生产环节虚拟购进料件的进项,并在货物出口后,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将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属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企业凭有关单证向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对保税区外出口企业之间结转的加工贸易,不得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问题。
  (一)生产企业必须指自身实际有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凡只从事简单加工的出口企业外购的产品出口,仍视同非自产产品不予退(免)税。
  (二)集团公司(或总厂)从下属的成员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在办理出口退税前一个月内,应先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认可登记。经认可确认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 青国税进便函[2 2007/11/13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黑国税发[2002] 2002/5/1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内部监控管理办 鲁国税函[2008] 2008/1/1
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 商务部公告2024 2024/5/1
公布2014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和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3 2013/10/28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青国税发[2008] 2008/1/30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考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 鲁国税函[2003] 2003/12/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青国税函[2003] 2003/12/1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 辽宁省国家税务 20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