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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1]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5
实施时间: 200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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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所[2000]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信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经市公司或分公司向所在地主管(监管)国税机关核准后,一般可分两年扣除。市公司或分公司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递延性支出税前扣除审批表》并附所购置的各仪器仪表、监控器名称、数量、金额等分类统计表(自制); (二)购货发票(复印件)。
  二、电信企业应收的月租费、通话费等收入,凡符合坏帐损失 条件的,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其具体审核审批办法按照市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47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属监管级次的电信企业所在地主管(监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做好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布置、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各监管级次的电信企业及时无误地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办理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OOO年十一月十七日鲁国税所[2000]88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电信企业预收话费收入如何计算当期应税收入问题。 电信企业的预收话费收入,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应税收入: 当期应税预收话费收入=期末预收话费余额-期初预收话费余额
  二、关于电信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其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在使用时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经县级或县以上主管(监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一般可分两年扣除。
  三、关于电信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收规定的比列范围内准予据实税前扣除。对实行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或市地电信公司统一核算,并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的,应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或市地电信公司提出分配比例(或数额)方案,报经同级国税局批准后执行。各监管级次企业按批准的支出比例(或数额)进行税前扣除,年终由省级公司(分公司)或市地公司按税法规定标准统一计算并进行税前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应收的月租费、通话费等收入,凡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其具体审核管理办法按省局鲁国税所[2000]8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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