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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5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30
实施时间: 1999-7-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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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法[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八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第九条 企业每一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国产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与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年限。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十二条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值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四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申请资料后,应逐级上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审核批准,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等。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情况的检查。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将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除追缴其已抵免税款外,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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