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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取的承包费纳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6]4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2006-10-20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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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取的承包费纳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2005]298号)收悉。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新长江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徽杭高速公路(安徽段)收费经营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合同》,将其拥有的徽杭高速公路安徽段收费经营权承包给广西新长江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15年,并按约定每年收取固定承包费。对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将企业部分资产出包,出包方向承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承包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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