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认定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6]36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2006-10-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8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审核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函》(民福函[2006]33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261号)以及我省残联等5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残联[2003]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马鞍山市太白球团厂等2户企业符合福利企业条件,同意认定为福利企业,涉及税收减免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2006年第三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名单
  1.马鞍山市太白球团厂
  2.合肥市友邦金属制品厂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 浙国税流[2001] 2001/11/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原福利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 苏国税发[2007] 2007/8/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2014年度福利企业享受税收 沪国税货[2015] 2015/6/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的 苏国税函[2006] 2006/11/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的 大国税发[2003] 2003/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残疾人员比例计算问题的通 浙国税流[2003] 2003/7/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 武政规[2014]26 2014/1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 沪财库[2009]19 2009/5/13
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6]180号 2016/10/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2014年度福利企业享受税收 沪国税货[2015] 201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