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广告业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一[1995]3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6-21
实施时间: 1995-6-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5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局沪税政一(1994)101号《关于对运输企业、广告企业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对本市专业广告企业承接广告业务所支付给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杂志等四大媒体的广告费可在取得的广告收入中予以扣除后计缴营业税。执行以来,有些分局提出,对支付给境外四大媒体的广告费能否扣除,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现将对广告业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沪税政一(1994)101号第三条规定中明确的四大媒体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杂志。
  二、对支付给境外四大媒体的广告费,所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取得的不合法凭证,则在计交营业税时不得予以扣除。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告法 主席令12届第22 2015/9/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200 2000/6/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告业营业 穗地税函[2011] 2012/1/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告、物流企业代理收入所得税 金地税政函[200 2005/3/30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 京市监发[2024] 2024/3/20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以国家 津工商广字[200 2008/11/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 皖地税函[2001] 2001/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广告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 2009/7/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告等行业专用发票领购事项的 津地税征[2004] 200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