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属福利企业要求免征城建等税的函》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1995]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5-3
实施时间: 1995-5-3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0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你局《关于市属福利企业要求免征城建等税的函》﹝沪民企(95)第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的减免,在国务院尚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前,对符合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28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可享受原有的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全额返还的办法予以兑现的,其相应交纳的城建税可按现行城建税的有关规定,随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同征同返。考虑城建税的税改方案尚在研究中,为简化纳税手续,对税务机关所返还的城建税部分亦可采取免征的办法予以过渡,待城建税的新的征收规定发布后,
即按新规定办理。
  二、关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减免,在国务院尚未作出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规定和本市尚未作出修改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办法前,可比照本函第一条城建税的减免办法的口径予以减免,以后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办。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原福利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 苏国税发[2007] 2007/8/11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赣民字[2001]23 2001/7/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增值 吉国税联字[200 2004/6/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 沪财库[2009]19 2009/5/1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新办变更和注销福利企业资 沪国税函[2016] 2016/6/2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资 琼国税发[2005] 2005/11/29
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6]180号 2016/10/10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 沪民企管发[201 2014/1/8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福利企业 沈国税发[2007] 2006/10/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 甬国税发[2007] 2007/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