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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6]156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7
实施时间: 2006-10-27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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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l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转制单位继续参照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转制单位名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6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41个市属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转制和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7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名单附后)
  二、本《通知》下发前未能享受延长两年优惠政策的单位,对其科研自用的土地、房产已经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相关规定予以退税。
  附件:市属转制科研院所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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