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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二字[1996]2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2-25
实施时间: 1996-12-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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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199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二、山东境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职工个人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的,如能提供如下核算凭证和资料,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
   (二)工程项目合同;
   (三)个人收入分配计划;
   (四)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
   (五)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六)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七)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证明。
   三、以上扣缴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正确计算盈亏,支付并负担纳税人的工资、费用,核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外省的安装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仍按《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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