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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字[1997]10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7-12-25
实施时间: 1997-12-25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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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旅游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省旅游业的发展,经省政府第101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征发展旅游事业费。现将《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旅游发展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旅游事业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旅游环境,强化旅游宣传促销,促进全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旅游、涉外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管理公司、旅游娱乐场所,旅游定点单位(包括餐馆、商店、生产企业),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实行售票的各类旅游景(包括公园、文物景点、动物园、游乐园、游乐宫、游乐城)等,均按本办法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
  第三条 具体交纳发展事业费的单位,由市地旅游局提出名单,经同级财政、物价、地税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省旅游局、省地方税务局审定,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征收范围。每两年对交纳单位重新确定一次。
  第四条 计征方式和标准。发展旅游事业费采取比例加价的方式。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按其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旅游景点(场所)、索道公司等按票价收入的3%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征收部门。发展旅游事业费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其中,驻济的省及省级以上单位缴纳的发展旅游事业费,由省地税局征收分局代征,驻外地的省级单位、委托当地地税部门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征收额的5%提取管理费;用于票据;报表印刷等征管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征收部门要到伺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地税局印发的专用收费票据(样式附后)。
  第六条 征收办法。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发展旅游事业费。对不按时交纳的单位,地方税务部门可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划,并按《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省、市(地)分成。除省级单位委托市地征收的全额上交省级外,各市地征收的发展旅游事业费70%留归市地使用,30%上缴省统一调剂使用。市(地)与县(市)的分成比例,由市地旅游局同财政局确定。
  第八条 征收计划的下达。每年初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税务部门,根据上年实际执行情况和当年政策变化,编制下达征收计划。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九条 资金管理和划交。征收的发展旅游事业费,属财政预算外资金,要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税务部门每月十日前将征收的发展旅游事业费全额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属上级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及时上划上级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应提取的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月提取,并转入税务部门预算外资金户头内,根据使用计划拨付给税务部门使用。
   第十条 资金的使用。征收的发展旅游事业费全部用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宣传促销以及旅游的设施的建设等。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支出。省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全省性的旅游项目开发和宣传促销话动等。对市地的补助性支出,由省旅游部门提报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指标文件,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市地财政专户。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给旅游部门使用。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征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市地财政部门在抓好收入的同时,要将应上缴省级的收入及时土缴,不得拖延和挪用,否则,将从其财政专户中直接划缴。各级旅游部门要按规定用途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地税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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