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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6]7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11-9
失效时间: 2011-9-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8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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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精神,我省已取消税前弥补亏损审批事项,改由企业自行申报弥补。为加强税源管理,全面掌握我省企业亏损状况,科学预测企业所得税收入,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并经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台账(略)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表(略)

相关附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5
实施时间:2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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