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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06]3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1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1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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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实施后,各地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116号)文件精神,积极贯彻落实,下放管理权限,取消层层上报,简化了审批程序,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办理效率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从目前执行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基层地税机关宣传不到位,工作拖沓,把关不严,疏于审核,给企业和上级地税机关的工作带来较多不便。现就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补充强调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所得税管理业务,新的《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比原管理办法变化较多,在具体审核、审批中存在不少难点,对此,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认真加强对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的学习,深入领会文件精神。
  二、规范初审环节管理
  根据陕地税发〔2005〕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正常财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扣除。自主申报扣除时应附送自主申报扣除财产损失明细说明,说明损失类型、分项金额、损失原因,计入纳税申报表哪一栏等情况。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由企业将填写的《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及有关资料报至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就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越本级权限的财产损失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应告知申请企业向有权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要求。完整的申报资料应是能够说明企业基本经营管理状况、财产损失情况的资料。个别基层地税机关不进行审核或在审核资料完整性时只注重财产损失证据资料,对企业基本经营管理状况资料不做要求的做法应纠正。为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在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完整性审核时,应填列《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初审表》(附件2),并加盖印章后,随企业申请资料一并及时移送有权审批地税机关。
  三、正确区分企业正常财产损失与非正常财产损失
  对于企业提交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不能简单根据申请总额判断审批权限,对于其中的正常损失,应从申请金额中剔除,告知企业进行自主申报扣除,对于其中的非正常损失,就其一年内损失的金额判断审批权限,告知企业按审批要求办理。
  四、严格初审和审批环节工作考核
  主管地税机关必须负起责任,落实专人负责财产损失初审和审批工作,并将初审和审批办理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省局将对各市局管理企业移交省局办理和企业自行申报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严格审核,进行季度和年终考核,如出现因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延误或初审把关不严的问题,相应扣减考评分数,情况严重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数据为地税机关审批办理的非正常财产损失金额。各市局应将本地汇总数在《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统计表》中填列,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局。
附件:1、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
   2、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初审表
相关附件:
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doc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初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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