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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靖边县油井“三权”回收前占用耕地补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06]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11-9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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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榆林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我市靖边县油井“三权”回收前占用耕地能否补征耕地占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请示》(榆财农税发〔2005〕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未经批准用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1〕财农税字第10号)第二条规定,对欠缴耕地占用税的耕地在耕地使用权转移后,应根据“谁用地、谁交税”的原则,应由现在的承受单位补交税款。你市靖边县以前私营油井所欠缴的耕地占用税,可以向现在承受油井的单位补征欠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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