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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6]12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8-23
实施时间: 2006-8-2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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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31日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47号)。各级税务机关经过学习动员,已经进入自查自纠阶段。鉴于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已经成为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根据最近《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治贿[2006]1号)的专门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治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采购领域是这次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六大重点领域之一。税务系统政府采购规模近年来呈扩大趋势,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已经成为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治贿[2006]1号)要求,按照总局党组关于税务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强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为契机,通过广泛深入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领域的广大干部职工普遍受到教育,进一步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增强依法采购、廉洁高效意识,自觉地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办事;查找和发现采购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漏洞,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更好地服务税收工作,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精神和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具体要求,根据总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和易发环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要在查找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存在问题的同时,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认真查找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总局将起草《税务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供应商管理办法》,修订和完善《加强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构建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税务系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部门、重点环节都应纳入治理范围,对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结合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重点抓好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执行、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资金结算和履约验收等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组织领导
  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纳入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部署之中,由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级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政府采购工作部门作为工作的主体,要切实负起学习动员、对照检查、整改总结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与已经部署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同步实施,并于10月底向总局报告。报告中要把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单列一个部分专门报告。鉴于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复杂性和财政部作出具体要求相对滞后的情况,这项工作也可以适当延迟进行专报。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继续组织好学习
  认真组织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讲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以7月25日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工作会议为契机,围绕金税三期建设工作,宣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文件精神。通过学习动员,使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领域的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主动性。
  (二)进行对照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2001年以来特别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
  1.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应纳入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3.采购方式选择是否符合规定;
  4.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是否客观、公正,有无指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要求的行为;
  5.采购信息发布是否符合规定;
  6.评审专家抽取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指定评审专家和泄露评审专家名单的行为;
  7.是否按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无干预评审工作或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行为;
  8.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
  9.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下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10.单位内部是否建立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通过审查预算执行情况、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财务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确定中标文件等文件档案,对照检查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违法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根源。
  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依法依纪、事实求是地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搞好整改和总结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上述工作完成后要搞好总结并向总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总局将适时地进行抽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四)加强工作信息的通报
  要根据总局的要求每月向总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治理商业贿赂特别是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推动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探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最终着眼点是要建立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反腐倡廉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完善和强化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大力推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快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技术手段;完善资格管理制度,构建政府采购的信用体系;坚持集中采购部门-采购工作组-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全方位、立体化政府采购监督制约体系,即财政部门的综合性管理监督,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的专业性监督,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供应商的社会性监督相结合,坚持政府采购工作内部“三分离”制度,即确定采购方式与起草招标业务、技术需求相分离,编制招标文件与开标、评标相分离,合同起草与合同审核执行相分离,使内部工作环节制约更加科学严谨,推动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深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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