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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3]7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3
实施时间: 2003-7-1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93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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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地方税务局请示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适用印花税税目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是以房产这一特殊商品为标的物的商品销售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签订的应税合同,应按照“购销合同”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以上规定,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本文件作废。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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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tzb2466   2008年4月11日 +25金币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 2007-06-27),该文已废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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