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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所字[1995]10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9-29
实施时间: 1995-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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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目前,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由于项目多,各地标准不一致,在实际征收时不便掌握,各地对此反映较大。经研究,从1995年10月1日起,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全省统一确定标准,标准为每人80元。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扣除项目亦可比照办理。1995年10月1日以前仍按各地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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