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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于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5]40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3
实施时间: 2005-9-23
失效时间: 2010-12-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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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为文化事业改制单位做好纳税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大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级税务部门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职能部门,要明确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文化产业也是生产力、文化对促进和拉动经济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事业单位改制。
  二、加强对文化产业单位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
  一是在全省各地的纳税服务大厅对支持文化产业税收政策进行公告,同时发放免费宣传资料,扩大优惠政策的宣传面,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文、减免税范围、办理程序、需提供的资料等进行详细的解答。
  二是建立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政策咨询台,在内联网设制“支持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网页,公布“减免企业所得税提供资料及减免程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程序”等相关政策规定,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查询、掌握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
  三是积极深入企业进行宣传,送政策上门,保证政策的宣传面。对新办的文化企业在登记时宣传辅导,对原有的改制企业主动上门宣传辅导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可与文化部门联合举办政策培训班,对管理及财务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
  三、认真落实文化产业单位相关税收政策
  一是认真贯彻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树立通过税收减免优惠促进支持工作全面落实的工作目标,对符合条件的新办文化企业、试点单位、新兴文化产业和高新技术文化企业等文化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办理相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二是落实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的税收减免审批程序。对符合相关资格规定的改制文化事业单位,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下放减免税权限,对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企业减免税资格和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一律下放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三是为文化产业单位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对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试点单位,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省批准的试点地区与试点单位,比照执行国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四是下半年适时安排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税收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减免税不及时或税务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企业发展的,立即纠正,并通报批评。
  四、公正执法,优化服务
  一是做好优化服务事项的落实。在办税程序方面,从优化岗责体系入手,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办证方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由42元/套降为20元/套。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加大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税务部门要不定期组织税政、监察、法规等部门对各基层局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保证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贯彻执行。
  三是从税收的角度观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思考解决办法,积极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业提出建议。同时结合河南省情,调研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反映,保证税收减免政策在我省的全面落实到位。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部分第三段“对省批准的试点地区与试点单位,比照执行国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国税发[2007]289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6
实施时间:2007-9-2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
实施时间: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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