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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地税一字[1997]6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9-11
实施时间: 1997-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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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德地税流字[1997]第22号《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一个子目,非常明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广播电视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税法规定的“广告业”范围内的业务所取得的广告收入,不论其取得收入的单位性质和管理形式如何,均应按收入全额依“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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