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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一函字[1996]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2-16
实施时间: 1996-12-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68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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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约定时间内有偿转让动产、不动产使用权的行为均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在约定时间内有偿转让动产、不动产使用权,转让方向受让方收取的所有价款,无论其形式和名称如何,均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鲁地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5
实施时间:2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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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wwwwwfan   2010年6月25日 +25金币
根据鲁地税发[2010]34号,本文第二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