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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培育税务代理市场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6]17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5
实施时间: 2006-11-1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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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人员素质和执业质量有了较大提高,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市场培育和行政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进一步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税收征管,服务于纳税人,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快培育税务代理市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大力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一)转变观念,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协税护税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数量越来越多,庞大的纳税人群体与税收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目前的税制比较复杂,而纳税人业务素质和办税能力整体水平偏低,企业纳税申报质量不够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款流失。解决上述矛盾,既要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提高征管效能,又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形成内外共治的局面。要认识到注册税务师行业是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不能把它看成可有可无,更不能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要切实把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摆上税务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落实总局党组提出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税务中介服务事业发展,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自愿寻求涉税代理。
  (二)明确职责,理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5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的原则出发,进一步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因此,税务机关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不仅要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的认定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还担负着对这一行业的指导、市场培育、行政监督工作,担负着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政策、业务等各方面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  
  (三)打破界限,鼓励跨区域经营
  各级税务机关要摒弃“国税所”、“地税所”的陈旧观念,树立所有税务师事务所都是“社会所”的新观念。对所有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要积极受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允许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允许并鼓励打破现有区界,跨区域代理和经营。
  二、积极拓展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按照《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5号文)等文件的规定,积极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现阶段,要按照规定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以下业务:
  (一)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变更、停歇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二)涉税服务业务
  1、受纳税人委托,代为申请办理或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对于税收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项,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3、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4、对纳税人税负异常偏低、纳税情况不正常,又无法说明原因的,税务机关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可以要求其出具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
  5、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6、对生产经营规模小、没有建帐能力或财会制度不健全的
  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帐建制
  和代为办理纳税事宜。
  7、纳税人申请(或备案)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和其他退(免)税等事项,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的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税务机关受理后可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8、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其附报的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9、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文)要求,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业务,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10、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时,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采集。
  11、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方面持有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咨询服务;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自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12、税务机关在查处纳税人涉税案件时,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的相应意见书,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作为审理的参考依据。
  13、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税法宣传,举办纳税人涉税事项培训班、办税员业务培训班等。
  1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涉税服务业务。
  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信誉好的,可适当减少对该纳税人的检查次数,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查盖章和注册税务师签字并加盖“工作名章”所出具的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受理申报、开展税务检查的参考文书。
  (三)及时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提供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注册税务师根据业务需要,索取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收征管要求等信息,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税务机关举办企业办税人员培训班,可吸收注册税务师参加。
  三、加大力度,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维护市场秩序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实行市场准入的社会中介行业。从事涉税鉴证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并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领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类业务。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的涉税鉴证业务时,要审查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证书,对于不能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的,其提供的涉税文书和涉税鉴证报告,一律不予认可。
  为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维护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行业的市场秩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每年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在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注册证书》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并定期将年检合格的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向社会公告。对年检不合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报告或涉税服务文书,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切断经济联系,严禁强制代理、指定代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彻底切断与税务师事务所的经济联系。税务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取得经济利益。在职税务人员不得投资入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将注册税务师证书租借给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机关挂牌办公的场所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将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以外属于税务机关的闲置房产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税务机关不得将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强制执行权等税收执法权委托给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对违反以上要求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法,促进注册税务师依法、诚信执业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优质服务是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
  务师执业的基本要求,也是税务机关对其监管的重要内容。税
  务机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实行涉税业务备案制度
  各市国、地税局应要求各税务师事务所,就其开展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种类,按国、地税局征管范围的规定,分别到当地主管国、地税局备案。当地主管国、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地税局的规定,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对外公告。
  2、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范围,根据日常掌握的资料,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的涉税业务进行认真审核、评估,发现有疑义的要组织复查。复查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违法违规执业的,要认真加强教育、及时加以制止纠正,并报告县(市、区)国、地税局。县(市、区)国、地税局要组织稽查人员再查,如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报送市国、地税局,由市国、地税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由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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