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6]1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6
实施时间: 2006-6-26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货方报送的《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时,应按购货方当月购货次数限量发放《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市局统一印制),并将证明单核发情况填列《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存销台帐》(以下简称台帐,格式见附件,各局自印)。
  对纳税人已领用证明单超过30日仍未核销且无特殊原因的,在其办理核销前,暂停核发新的证明单。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购货方在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主管税务机关将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审核一致后,将销售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销售发票复印件附于证明单核销联之后装订留存。
  三、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销货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一式四份,纳税人、负责管理工作的税务所、流转税科、计统科各一份,各局自印)。同时持证明单退税联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税申请表报税务所(负责管理工作的税务所,下同),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税务所经办人将销货方提供的退税联与留存的回执联及退税申请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无误后,退税联原件退还销货方,在退税申请表签署意见后,连同退税联复印件一同报税务所负责人审批;
  (二)税务所负责人将退税申请表与退税联复印件相关内容复审无误后,在退税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退税联复印件一同报流转税管理科;
  (三)流转税管理科将退税联复印件与退税申请表相关内容再次复审无误并加盖局章后,将退税申请表一份留存,其余资料退税务所;
  (四)税务所收到退税申请表后,一份交纳税人留存,一份连同退税联复印件做为纳税人资料留存,一份报计划统计科申请退税。
  四、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京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转发)第四条第(四)款要求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
  附件: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存销台帐(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93]财会字第83 1994/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 2006/10/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冀国税发[2003] 2003/3/31
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 国税函[2005]31 2005/4/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 川国税函[2006] 2006/4/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 苏国税发[2006] 2006/5/3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徐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苏国税函[2007] 2007/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 财税[2005]20号 2005/2/2
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7/1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69号 200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