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资源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天然矿泉水等四种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1999]28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0-22
实施时间: 1999-10-22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鲁政发[1999]100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规定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9]31号)的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开征资源税,这是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迅速将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征收单位和广大纳税业户,并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针对部分矿产品税源零散的特点,要加强源泉控制,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收购单位代扣代缴或委托有关部门(如矿管、村委会等)代征的办法加强征管,但一定要加强指导,坚持依法治税,坚决杜绝违法征收行为的发生。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地矿等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的开采、分布等情况,认真搞好税源测算。
   三、为了及时了解各地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开征资源税的情况,各地在年底前按月将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情况(详见附件1)上报省局。
   四、各地将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及税源调查表(详见附件2)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局。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矿泉水资源 2023/9/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 沪府发[2016]54 2016/7/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199 1998/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地热 苏财综[2020]83 2020/9/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粘土 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 上海市地方税务 2016/7/27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 199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