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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统信[2006]1457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12-21
实施时间: 2006-12-21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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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
  为全面掌握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状况,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的统计监督管理,我会制定了《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养老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养老保险公司的团体及个人养老保险、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等其他保险业务及公司财务、机构人员、自有资金运用等信息的统计仍按现行的保险公司统计制度执行,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正常报送。
  二、报送方式
  本制度试行期间采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相结合的报送方式,待时机成熟后再采取“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科目化数据。纸质报表应使用A4型纸并装订成册。报表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时段、报送日期、联系电话等,并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电子报表应以EXCEL格式制作,并使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
  三、报送频度
  本制度的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各公司应于下一季度前12日内报送报表,遇“十一”长假,可以顺延3日。
  四、报送时间
  各公司应从2007年第1季度开始报送报表。
  五、报送要求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处理好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相关机构的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公司要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按季度撰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连同电子报表一并报送保监会。
  (三)各公司所报的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各公司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
  电话:010-6628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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