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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6]5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2
实施时间: 2006-3-22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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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2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预警系统。为顺利推行该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预警系统的推广工作,认真抓好软件的推广应用。预警系统通过设置相关指标,运用计算机技术和数理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在出口货物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预警,从而达到严格审核、防范骗税的目的。对此,各地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切实把推广应用工作抓紧抓好。
  二、各地要按预警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预警工作。省局要求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于4月15日前上报负责预警工作的科室领导和具体操作人员名单(地址:省局服务器Centre/出口退税/2006/综合计算机管理组/市州预警系统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市州局也要确定县市区局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并报省局备案。
  三、各地信息中心和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要加强配合。信息中心在预警系统的安装、设置、维护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
  四、各地要配备微机进行预警系统操作,以保证工作需要。用于预警系统操作的计算机不得登录因特网,以维护数据的安全,避免预警系统遭病毒侵袭。
  五、各地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修改意见,要及时反馈省局。意见建议反馈地址:省局服务器Centre/出口退税/2006/综合计算机管理组/市州预警系统问题反馈。
  六、预警系统软件1.0版已正式发布,地址:省局服务器Local/出口退税/综合计算机管理组/预警系统。请各地按系统安装和配置说明使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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