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政策问题行文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税[2006]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1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2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公文运转的有关精神,同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部驻黔专员办经研究,共同就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文件行文规则作出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文件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部驻黔专员办应彼此及时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文件时,没有补充贯彻意见的,各级财政、国税、地税不再联合会签,而由各家自主独立按所属系统转发;如果有补充贯彻意见,则必须由财政厅联合会签,协商一致后共同行文。
  三、凡独自转发涉及税收政策内容的文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部驻黔专员办应相互抄送,互为备案,有利于及时沟通和协调有关问题。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津国税所[2003] 2003/2/2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1] 2001/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 津国税所[2000] 2000/10/26
关于公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 工信厅联企业函 2020/12/21
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 津国税所[2003] 2003/11/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有关税 粤地税发[2004] 2004/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 黔地税函[2002] 2002/7/16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2019/1/1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甘财税[2010]95 20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