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综[2006]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3-6
实施时间: 2006-3-6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8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可免交的由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验照费、经纪人岗位合格证工本费、经纪人资格证工本费、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费、(民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民办)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费、(民办)医疗机构评审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IC卡工本费(贵阳市)、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卫生知识培训收费;
  3、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租赁房屋许可证工本费;
  4、交通部门收取的交通规费磁卡工本费、公路客货运及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塑封费;
  5、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我省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三、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宁财[税]发[200 2006/3/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 国税发[2002]13 0001/1/1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收费减免 黔价费[2004]34 2004/11/29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 藏国税发[2003] 2003/10/16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 辽劳社发[2006] 2006/10/23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 吉地税发[2006] 2006/2/28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渝国税发[2006] 2006/4/2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皖地税[2003]44 2003/4/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皖国税函[2003] 2003/3/2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云国税发[2002] 20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