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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6]2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4
实施时间: 2006-12-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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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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