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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编报2006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6]5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1-24
实施时间: 2006-11-24
法规类型: 年度会计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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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编报2006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编报2006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本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计报表种类
  (一)报表封面
  (二)报表主表
  1.资产负债表(会地年股01表)
  2.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会地年股01表附表1)
  3.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地年股01表附表2)
  4.应上交款项明细表(会地年股01表附表3)
  5.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地年股02表)
  6.分部报表(业务分部)(会地年股02表附表1)
  7.分部报表(地区分部)(会地年股02表附表2)
  8.现金流量表(会地年股03表)
  9.基本情况表(财会地年企附04表)
  其中,“基本情况表”的格式、内容与地方企业的“基本情况表”(财会地年企附04表)的格式、内容相同,不再单独印制,填制时应采用与地方企业相同的表式。
  (三)各公司除编制以上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所属行业编制补充指标表:
  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地年企补08表)
  2.旅游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地年企补09表)
  3.施工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地年企补10表)
  上述补充指标表的格式和内容,与本市地方企业补充指标表的格式和内容一致,不再单独印制。
  三、关于会计报表编制
  (一)基本情况表及补充指标表的编制,应根据“上海市地方企业2006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的要求编制。
  (二)其他报表,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准则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编制。
  四、关于合并会计报表
  股份有限公司应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和编制方法应执行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1.企业会计制度;
  2.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沪财会[1995]112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02]154号);
  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03]45号)。
  五、会计报表的报送
  各公司应在做好财产盘点、资金清理、账务核对以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基础上,按照2006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6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和相关会计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1.公司除编制2006年度基层会计报表外,还应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并按报表软件的要求,将汇总会计报表数据录入,制作上报数据软盘。
  2.公司应在会计报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将汇总会计报表及数据软盘,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上报内容包括: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各一份。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说明。
  3.主管财政机关应按要求及时汇总所属区(县)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并在2007年5月8日至11日间上报市财政局(具体由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接受和验审。地址:东湖路56弄52号;邮政编码:200031)。
  4.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公告后的10日内,将公司在媒体上公告的资料(包括年度报表和审计报告),用软盘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及上海市财政局。
  附件: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会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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