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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函
发文文号: 云地税二[2006]6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4
实施时间: 2006-7-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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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你会《关于请求确认纳税人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云教奖[2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是经省政府批准,省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所募集的捐赠资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精神,纳税人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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