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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6]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4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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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石油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2]第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分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云南)云川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通知如下:
  一、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和租赁的加油站应缴纳增值税实行预征清结算的办法。
  1、预征环节: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附后)按当月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含系统内调拨销售)依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税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预征税额=当月对外销售收入×预征率
  2、结算环节: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按月汇总各加油站的销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扣除所属各加油站预征税额后的余额作为结算税款,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计算公式为:
  结算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当月预征税额
  二、预征率的核定
  1、预征率为1.4%。  
  2、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应将其全年的结算资料报送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了解生产经营及增值税收入的变化情况。
  全年的结算资料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三、纳税申报
  
  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的纳税申报仍按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办理。各加油站应按月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预征税款。税款入库后,各加油站应将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按月上报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以便按月汇总后作为扣减当月预征税额的依据。
  四、税收管理
  1、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实行预征清结算办法后,各加油站税务登记、一般纳税入资格认定(不纳入辅导期管理)、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领购、报税、防伪税控以及税收日常管理等项工作由加油站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需要自拟格式印制普通发票的,可由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申请,经省批准统一印制。
  2、各加油站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上报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统一认证。但加油站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注明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3、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系统内调拨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统一使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分公司内部移库单》(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川配送中心内部移库计量单》(附件2),移库单仅限于实行预征清结算的加油站和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使用,移库单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对外销售货物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
  五、年度内新增、注销及变更加油站的管理
  新增加油站应于办理税务登记后15日内填制《四川省实行预征清结算分支机构新增减少及变更证明》(附件3)上报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传递给新增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从有收入之日起预征税款。
  注销的加油站应于办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填制《四川省实行预征清结算分支机构新增减少及变更证明》(附件3)上报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传递给注销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变更的加油站应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15日内填制《四川省实行预征清结算分支机构新增减少及变更证明》(附件3)上报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传递给变更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六、对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纳税的日常检查
  各地要定期对辖区内实行预征清结算办法的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进行核实。对查补的税款应全额就地补征入库,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其查补的税款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不得抵扣。对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增值税的清结算工作,由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统一办理。
  七、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搞好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其所属加油站的管理。
  八、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各加油站此前的税款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结算解交,2005年12月末留抵税款经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签章后全部并入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望各地认真做好今年增值税的结算解交工作。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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