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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6]8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4
实施时间: 2006-4-4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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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
  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划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的第5、6位两位识别码,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运行税务信息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和上报全国税务机关代码的通知》(信便函[2004]136号)所规定的编码原则确定和使用。
  对个体工商户以及执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统一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01,02,03,……)。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此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调整按照省局推综办的统一部署实施,新开业的此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新的编码规则赋码。
  二、关于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对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发证国税机关应在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的右上角加盖“补发”戳记,“补发”戳记由各地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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