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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65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8
实施时间: 2006-1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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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发第七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现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执行口径的补充修订内容较多,且此前已有不少单位开展了培训工作,因此请各单位抓紧学习总局新的政策文件规定,并进一步做好相关的培训工作。
  二、有关新申报表的具体使用时间,市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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