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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6]10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1
实施时间: 2006-4-2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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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停产、破产撤销期间及停产、撤销后,对其拥有的房产,不论是否闲置,均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企业关闭、撤销后,对其占用的土地,不论是否闲置,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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