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6]24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5
实施时间: 2006-9-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转发给你,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成立由税政、征管和稽查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清理检查小组,按照总局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所有寿险公司进行清理检查。检查的内容是2004年以来各寿险公司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的纳税情况,重点检查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免缴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是否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入营业税免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二是企业对免缴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免税执行时间是否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文件下达之后,有无在批准之前自行减免的问题存在。
  二、各单位应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25日前式报市局(流转税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 大地税函[2006] 2006/9/2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电信分公司 鲁地税函[2003] 2003/12/10
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 财税[2002]157号 2002/10/1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二级市场营业税征收问题的紧 辽地税传[2006] 2006/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