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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年审认定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64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7
实施时间: 2006-11-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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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年审认定结果的通知》(深民函〔2006〕203号)转发给你们。今年我市纳入全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新的税收政策从10月1日起执行,市局已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17号)下发各分局执行在案;为了做好福利企业新旧政策的衔接,市局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年审认定结果的通知》(深民函〔2006〕203号)所列的企业名单仅适用于2006年第1-3季度。
  二、2006年第1-3季度的营业税减免,按原有政策执行。对第4季度的营业税减免,按新政策执行。
  三、2006年第1-3季度仍按原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第4季度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操作:第1-3季度已经申报不变,第4季度按新的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对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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