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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2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8-2-23
实施时间: 1998-2-23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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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及附息国债按年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于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八六;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为保值期,保值贴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兑付期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199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10月15日到期还本付息,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3.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于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百分之十四点五,兑付期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4.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1998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三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百分之十四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百分之九点三六;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一点三四;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点四二。
  5.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从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1998年12月16日以前(含12月16日)满三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百分之十四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分档年利率计付。
  上述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6.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第三期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债),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八六,于7月1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7.无记名国库券(实物券)的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营业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及金融机构证券营业部办理;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债)的兑付,由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发售网点办理;财政债券的兑付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8.1998年办理付息事宜的国债有:
  1996年记账式(五期)国债,期限十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一点八三,6月14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199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百分之八点五六,11月1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1997年记账式(二期)国债,期限十年,年利率百分之九点七八,9月5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八点八,9月3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八点八,9月22日开始(对月对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上述国债指定的付息日期遇节、假日均顺延。
  9.记账式国债的付息事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办理。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事宜,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10.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债,1998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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