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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编制2000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字[2000]36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0-12-1
实施时间: 2000-12-1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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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0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改革促管理,圆满完成年度财政任务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国民经济出现重要转机。国内市场稳中趋活,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善,财政金融运行良好。为圆满完成全年财政任务,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后几个月,各级财政部门应围绕加强管理,推进改革,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继续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切实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要严格按国务院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及时拨付国债资金。国债资金应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力求早出效益。技改项目要科学论证、谨慎决策,突出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绝不能变相搞重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债资金的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同时,还要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总结经验教训,作好偿债准备。
  第二,进一步强化征管手段,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严格执法,依率计征,做到应收尽收,杜绝税收虚假现象,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清理纠正地方自行越权制定的先征后返政策,不得擅自减税、免税、缓税。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征管部门建立基础管理扎实、征管手段先进、征管查相分离、寓执法于服务中的税收征管新模式。要加大稽查力度,大力清缴欠税,严厉打击各种偷税、骗税、逃税行为,尤其要坚决从重从快打击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集团。
  第三,积极推进预算管理改革,优化支出结构。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行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工作,探索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利用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逐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养人口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同时,还要集中财力,保障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在认真贯彻《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中小学教师等人员的工资发放。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相应增加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要牢固树立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观念,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地方财政要坚持收支平衡,不出赤字。
  二、做好各环节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财政决算编报质量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要认真做好年终清理结算工作。一是要把本级财政总预算与上、下级财政总预算以及本级各单位预算之间的全年预算数核对清楚;二是要清理本年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和专用基金收支。凡属当年收入,必须督促国库在年终库款报解整理期内迅速报齐;三是要组织收入对账,保证财、税、库数字一致;四是要与本级各单位清理核对当年拨款支出;五是要清理往来款项,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六是要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
  (二)财政决算报表的编制必须做到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各类报表应按规定的格式、方法和口径编制,报表数字必须根据核对无误的账户记录汇总,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能估列代编,更不得弄虚作假。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决算审核工作。决算审核可采取自审与互审相结合、一般审核与重点审核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在对报表数字的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和一致性进行技术性审核的同时,还要针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对各类财政收支进行严格的政策性审核。对私设账户、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以及滥发补贴、奖金、实物,利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等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宜
  (一)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
  2000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采取统一的财政经济政策,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2000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中央财政及时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二)关于决算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01年2月底以前,将填制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及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表上报我部。4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全套《2000年财政预算内总决算报表》和《2000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支统计报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一式三份(连同计算机软盘)上报我部。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按《关于编报2000年中央部门决算的通知》(财库〔2000〕19号)和《关于下发〈2000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财统〔2000〕9号)要求,认真做好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预算单位决算报表的编报工作。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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