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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1-24
实施时间: 2004-1-24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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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大农民朋友们,你们好!
  在2004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首先,向辛勤耕耘,艰苦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朋友致以崇高的敬意!党中央、国务院心系广大农民朋友,对促进农民增收极为关心,新年伊始,就制定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促进你们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现向你们通告,欢迎你们对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为确保以上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五项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 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二、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
  三、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在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将定额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四、税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要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五、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农民朋友们,以上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行,是为了给你们开拓和畅通增加收入的渠道。而尽快增收,早日致富最终还是要靠你们通过自己一如既往的辛勤劳动来实现,还要靠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来实现。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建美好的未来,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祝新年愉快,阖家幸福,生活美满!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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