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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进[1999]2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30
实施时间: 1999-11-30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57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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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货物,仍按《山东省国税部门办理单证核销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征收机关按规定征税。同时文中第四条停止执行,即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不再实行先征税再退税的办法。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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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tzb2466   2007年12月10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2007年9月24日)文件,该文已废止或失效。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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