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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农字[1997]19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7-9-11
实施时间: 1997-9-11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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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海、西藏不发),大连市财政局:
  为保证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制定了《关于 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
   2、  省  试点县经济发展基本情况表
   3、  省  试点县项目投入及效益情况表
  附件1: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更好地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实现科技兴农战略,我部从1997年开 始至1999年止,在全国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为了搞 好这项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一)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目的是要探索财政支持 农技推广工作的新经验、新模式,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技推广事业的发展。各级财政部 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两个转变的重要举措来认识,思想上引 起重视;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九五”时期财政支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抓出 成效。
  (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各试点县财政局都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并指定 专人分管这项工作,搞好督促和检查。
  (三)各试点县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指 导工作。领导小组的形式、组成人员以及日常工作的分工由各试点县自行确定。
  二、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办法
  (四)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技推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这 项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出本省(区、市)开展试点工作的实施 方案,并负责本省(区、市)各试点县具体实施办法的指导和审核工作。
  (六)各试点县要在省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出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 法。办法要明确试点的具体目标、试点的主要内容、试点的步骤、试点投资及相应的 资金来源、保证试点工作有序进行的各项措施等。
  (七)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和各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的具 体实施办法要报送财政部备查。
  三、认真选择示范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办法
  (八)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试点县在选择示范项目上的指导。各试 点县选择示范的项目要切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有示范推广价 值。具体选项要求是:  1.先进适用。选择的项目必须具有实用性、先进示范性、经济合理性,在农业生 产中确实能取得增产增收的效果,有在周边地区推广应用的价值。特别是要围绕当地 农业支柱产业和优势农产品,选择那些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加速农业科技进步的项目 进行示范。  2.讲究实效。选择示范的项目要少而精,能集中力量搞好示范,抓出成效。  3.因地制宜。选择示范的项目要适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
  (九)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对各试点县选择示范的项目要实行项目管理的办法 ,与各试点县签订试点合同,明确目标和责任,建立项目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应的奖惩 办法。
  (十)各试点县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项目前期的评估论证和可行性 研究,抓好项目实施中的技术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多方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十一)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件所需的资金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 ”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十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补助用于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的资金 ,要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省级以下各级财政用于试点工作的配套投入比例由各 省、区、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但总量上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三)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制定试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资金的使用 范围,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各级财政用于试点的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安排用于人员机构经费 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它与试点工作无关的支出。
  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考核和验收
  (十五)财政部对试点县的确定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每个年度终了后,财政部 将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对试点县工作的检查情况及试 点县试点工作总结,对试点县的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后达不到要求的,财 政部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并相应减少所在省、区、市的试点县名额。
  (十六)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各试点县进行检 查,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推广试点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十七)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在每个年度终了后,要于次年的 1月31日前,向 财政部报送关于本省、区、市各试点县试点工作情况的综合性总结。
  (十八)试点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将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或委托省级财政部门对试 点县的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六、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做好试点的总结和宣传工作
  (十九)各试点县要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按季度报送试点工作动态,内 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科技示范推广情况和效益情况等。
  (二十)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对各试点县反馈的信息要认真进行研究、处理, 重要的情况和信息要汇总综合后报送财政部。
  (二十一)每个年度终了后,各试点县都要写出专题总结报送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汇总各试点县情况的基础上,对本省(区、市)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并按要求报送财政部。
  (二十二)各省、区、市和各试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和报道, 要主动向各级党政领导、上级财政部门反映试点情况,要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 试点的意义和经验,扩大试点影响,取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七、其它
  (二十三)为了掌握各试点县的基本情况,加强对各试点县试点工作的指导,财 政部每年将对各试点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有关 的调查表格数据和填写要求见附件二、附件三)。
  (二十四)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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