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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6]5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31
实施时间: 2006-10-3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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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6]74号)收悉。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6]858号),同意该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局应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应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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