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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函[2006]19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8
实施时间: 2006-9-28
失效时间: 2012-1-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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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1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执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在2006年上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960元进行纳税调整的,下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待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一并进行清算。
  二、由于我市2006年度各行业执行的核定征收税负水平基本与纳税人目前实际经营的收支水平相吻合。因此,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2006年下半年纳税申报时不作相应调整。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本次调整计税工资政策通知纳税人,并做好相关的纳税辅导工作,确保新政策落实到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19
实施时间:20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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