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政府审计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字[1987]3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1987-3-10
实施时间: 1987-1-1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地方审计机关查出中央单位的问题而增加上缴的财政收入,可酌情留给地方财政一部分”的指示,现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除外),凡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审计中央在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查出的违纪金额而增加的中央财政收入(包括减少弥补企业亏损和事业费拨款),地方财政根据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86)国检办字第43号《关于地方派人检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分成项目,按实际交库数,实行二八分成。
  二、地方审计机关查出中央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中央财政收入,应填写“地方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签证单”(或“地方审计粮油、棉花加价款签证单”),经被查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签章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汇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同财政部办理分成手续。分成手续在年终一次办理。
  三、地方审计机关查出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的交库手续,参照(86)国检办字第43号文规定的手续办理。
  四、本规定从1987年1月起执行。
  附件:一、地方审计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签证单(略)
     二、地方审计粮油、棉花加价款签证单(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审计发[2005]26 2005/7/1
关于规范地方审计机关申请协查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7] 2007/5/16
关于印发地方审计机关2017年度应重点抓好的工作任务的通 2017/1/6
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 财地字[1990]11 19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