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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6]25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1
实施时间: 2006-9-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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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粤国税办转字〔2006〕14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只从事摩托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供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不再执行“先由纳税人在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只限摩托车使用’的戳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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